《投资项目报建审批42事项》
一文了解投资项目有哪些报建审批事项。根据国发(2016)29号文,累计最多为42个审批事项。
请见具体审批事项,法律依据,审批部门。
住建部门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城乡规划法》,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城乡规划法》,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法》,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城乡规划法》,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县级以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港口法》、《航道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省、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航道法》、,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
- 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
- 土地征收审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
- 供地方案审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市、县或上级人民政府;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矿产资源法》,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水利部门
-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水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水行政主管部;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防洪法》,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文条例》,河道主管机关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取水许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部门
- 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海岛保护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非重特大项目)——《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 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
气象部门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能源部门
- 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矿山安全法》,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 核电厂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批——《消防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能源局。
发展改革部门
- 节能审查意见——《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公安部门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7月17日予以修改),直辖市、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安全部门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安全机关。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
- 军用核设施(含铀尾矿〔渣〕库选址、建造)安全许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1号),国家国防科工局。
民航部门
- 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宗教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宗教事务条例》,省、市、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移民管理机构
- 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省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部门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文物部门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主管部门。
林业部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林业主管部门。
军队有关部门——部门间征求意见
- 贯彻国防要求意见——《国防动员法》;
- 军事设施保护意见——《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98号)。
安全监管部门——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治法》;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地震部门——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
- 地震安全性评价——《防震减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