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法律条文汇总》
联合体法律知识要点总结
1. 是否可以组成联合体,看业主招标要求。
2. 联合体成员之间,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3. 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按资质低的认定资质等级。
4. 各成员应事先签订《联合体协议》,并在投标时一并提交业主。
5. 联合体成员应在资格预审时确定,资格预审后,不得增减、更换成员。
6. 参加联合体的,则不能单独再投标。
7. 有一名成员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全体成员上黑名单。
1. 法律
《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第31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51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24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国务院行政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37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22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 司法解释
《在招标投标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四、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4. 部门规章
统一说明
我国有较多政府部门规章,也对联合体的组成作出了规定。但是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及操作程序,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致,故本文不再一一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