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常见34类企业资质》

2024年2月4日更新

《建筑法(2019修正)》

        我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业企业四项资质:

  1.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2.  勘察单位资质
  3.  设计单位资质
  4.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计四大类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2020.11.30)具体压减情况如下:

        1. 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 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 施工资质。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4. 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1. 建筑业企业资质(1施工总承包特一二三、2专业承包一二三、3施工劳务2018.12.22):《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2. 工程勘察资质(1综合资质甲、2专业资质甲乙、3劳务资质不分级2018.12.22):《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3. 工程设计资质(1综合资质甲、2行业资质、3专业资质甲乙、4专项资质2018.12.22):《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4.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甲、乙、机电专项2022.6.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5.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1水利工程甲乙丙、2水土保持甲乙丙、3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甲乙、4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不分级2019.5.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1综合资质、2专业资质甲乙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市政公用可设丙、3事务所资质2018.12.22):《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除了前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需要资质外,还有一些建筑业相关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也需要事先获得资质才能开展工作:

 

法律
  1.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甲乙2024.1.24):《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1综合类、2专项类2023.3.1):《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3.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甲乙2022.10.1):《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1号)。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一、二2022.3.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第二次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
  5.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甲乙:路面、桥梁、隧道;不分级:交通安全设施2022.1.1):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
  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2021.6.1):《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7.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甲乙2021.3.1):《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1号)。
  8.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甲乙2021.3.1):《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0)》(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2号)。
  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废止2018.3.8):《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8号)。
  10.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甲乙丙2016.10.20):《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11. 测绘单位资质:《测绘法(2017修订)》。
  12.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气象法(2016修正)》。
  13.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资质:《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
  14.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15.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资质:《消防法(2021修正)》。
  16. 危险货物作业经营港口单位资质:《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修订)》。
  17. 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资质:《核安全法》。
  18. 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放射性污染法》。
  19.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
  20.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对外贸易法(2022修正)》、《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称决定)第162项,实施机关:商务部。
国务院行政法规
  1.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甲、乙2023.1.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2.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2018.3.8废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建部第39号令)。
  3.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
  5. 建筑起重机构安装拆卸单位资质(2008.6.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
  1.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1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2成套项目管理企业、3物资项目总承包 企业、4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5人力资源项目实施单位、6咨询服务单位2021.5.10):《决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称决定)第10项。
  3.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称决定)第97项。实施机关:国土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决定》第99项,实施机关: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5.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城乡规划法》第24条:“……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决定》第105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实施机关:建设部、商务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4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6.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决定》第162项,实施机关:水利部。

(初稿日期:202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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