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约定不明时怎么办?——司法解释有规定

     小贴士: 仅了解《民法典》关于合同约定不明处理方法的法律规定还远远不够。只有掌握本文整理的这些建筑工程领域的特别规定,才能晋级专业人士。

点击阅读官方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与计价标准、计价方式相关规定摘录

 

        1.  有约定从约定

        第19条第1款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 设计变更无约定则按定额价

        第19第2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 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若工程质量合格,则可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处理

        第24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施工合同虽无效,但可参照合同约定确定损失金额

        第6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5. 若有多份施工合同,则中标合同约定优先

        第2条第1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2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3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6. 工程质量不合格则减少合同价款

        第12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