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越早越好(1/3)

早晚要和对方打官司,那么什么时候起诉好呢?答案是:越早越好。

诉讼时效仅为3年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因此,大家要牢记3年这个期限,超期的案件,法律可能就不再保护“沉睡的权利”了。

撤销权、请求权等权利,时效仅为1年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很多权利,时效仅为1年,如果超期,就没了。如果因为权利超期而败诉,想必当事人一定会后悔。这些法律规定主要有: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4.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5.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6.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7.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8.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9.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时间越长,证据越难查找

        根据律师的办案经验,时间越长,证据材料就越难查找。有些银行仅提供最近5年的银行流水清单,5年以上的金融交易记录,可能难于举证。

       此外,发生争议时如果及时诉讼,当时各公司、企业的主要参与人员都还在职,容易查明案件情况,容易找到证人作证。但是对于陈年旧案,物是人非,在当时主要参与者都调离的情况下,事实不清,证据、档案缺失,将导致争议解决起来困难万分。

越早诉讼,越利于人民法院做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如果发生在近期,证据材料充足,当事人法庭陈述清晰明了,就非常有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然后快速适用法律,做出“速裁”。

        笔者有两个案件,开庭后法官很快就吃透案情,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合议庭当庭做出结论,一周内就下发了书面判决书。

        这件事对本人的最大感受就是,人民法院同类案件见得多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非常有经验,只要证据、事实清楚,法官判案会容易得多。反之,尤其是房地产、建设工程类案件,主体众多、交易结构复杂、档案材料保管不善,要啥缺啥,则法官就难于审理和下判。即便是勉强判决了,原告不一定满意,被告也不一定满意。这都是打官司太晚惹的祸。

从经济效益角度看,打官司越早越好

        笔者代理某案件,委托人拿回了100万本金,法官另外支持了16万元资金成本。但显然,争议数年时间,最终判决支持的利息费用寥寥无几。

        由于我国缺少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有些被告就是不付款,案件久拖不决。但是胜诉后的原告,却无法通过司法胜诉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

        因此,大家想想,早打官司,早拿回钱来,去做点别的事情不好吗?非要拖延打官司,数年后,即便勉强打赢了本金,但资金利息少得可怜,也不会多生财。

        结语:笔者呼吁大家有官司要早打,既为了便利人民法院正确、快速地做出裁判,节约司法资源,又为了从个人合法经济利益角度早日回款,将资金投资到更有价值的地方去。

(成稿日期: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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