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合同纠纷,不能仲裁,要打“行政诉讼”

更新日期:2024年4月9日

延伸阅读:《特许经营/PPP政策法规目录》

导语

        业届经常争论《PPP项目合同》纠纷(注:2024起,国内《特许经营项目合同》可能将多起来,业届逐步淡化PPP用语),能不能约定仲裁?能不能在民事法院打民事官司?

       不少机构和专家的观点,希望仲裁机构也能受理相关案件。2014年前后,国家部委的一些PPP指南和合同示范文本,也强调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关系,主张可以约定仲裁。

        实际上,也可以经常可以看到高速公路类的案件、污水厂净水厂的案件、BT类的案件等,在民事法院打官司解决的。(仲裁机构相关案件应该也有,但因为仲裁裁决的保密性特点,而不为公众熟知。) 

        但是,我这里要给出各位读者结论:PPP合同纠纷,根据国内现有法律的明确规定,2015年5月1日后签订的PPP合同,不能仲裁,要去打“行政诉讼”。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规定》,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扩大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均明确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年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2020年司法解释还规定,“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本文将不断关注和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供特许经营/PPP项目参与者解决项目争议时参考。

最新动态(截至2024年5月1日):

        “第五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协议各方因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的民商事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对因特许经营协议引发的各类争议,鼓励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根据争议性质,依法依规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民事诉讼,妥善处理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2023.11.8

主要法律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月1日)

        (一)行政协议的定义

        第1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二)与行政协议纠纷相关,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第2条)

        1.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4.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5. 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6. 其他行政协议。

        (三)行政机关是被告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仲裁条款无效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法律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12条第1款第11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主要法律规定(三)

        (2018年失效/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日)

       (一)行政协议的定义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二)行政协议的受案范围

        1.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 其他行政协议。

过往部分参考案例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六、某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解除通知案》2022.4.20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1. 锐速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2022.2.28
  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九、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诉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请求订立特许经营行政协议案》2021.5.11
  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五、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汕尾市人民政府排除、限制竞争案》2020.7.27
  5. 《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第三批):湖北荆州某水业有限公司执行案》2020.4.22
  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4.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9.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2019.12.10
  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科公司与某某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18.12.4
  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2018.11.28
  9.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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