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后才提出索赔,还能得到法律保护吗?》

        写在前面

        如果超过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比如28天)没有索赔,那么索赔权利就一定丧失了吗?

        请看杜继锋律师不断整理收集中的案例和法规,请读者注意索赔项目的性质不同结果可能不同(工程量增减索赔、违约金索赔),以及不同人民法院会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请大家特意注意合同条款的签订和履约遵守,因为,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契约优先”,正越来越流行。凡是合同条文很清楚的条款,法庭和仲裁庭一般都会直接适用,而不倾向再去解释它。

        违约金索赔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期间,因而无效:最高法院

        “双方在《施工总包合同》第23.4.1条约定:“发生索赔事件后,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违约金属于索赔事项,惟邦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并未发出书面通知并详细说明索赔金额,现惟邦公司在本次诉讼中要求中铁公司按照逾期每日10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共计443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2022年9月6日(2021)最高法民终1305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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