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无力还款,可以同时起诉其他公司/个人吗?

        实际生活中,被告(包括自然人或公司等)经常因各种原因资不抵债。原告即便能打赢官司,执行时也会遇到困难,无法兑现债权权利。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原告可以在起诉时,同时一并起诉(或先打完一个诉讼,然后启动另外一个诉讼)被告之外的有还款能力的其他公司/个人。

        本文整理了共计31种追究除被告之外的其他有支付能力责任人的法律规定。请大家结合自身所遇到的案情,尽力适用。能多列被告,就应多列。

《民法典》规定的22项情形

        这些情形的主要法律依据来自我国《民法典》。整理如下:

        、追究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民法典》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追究公司各类人员个人赔偿责任。《民法典》第84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追究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追究共同共有权人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五、行使留置权。《民法典》第44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六、追究连带债务人的责任。《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七、行使代位权。《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八、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九、第三人债务加入。《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十、追究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责任。《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追究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786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发包人追究总承包人及第三人连带责任。《民法典》第791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四、追究多个运输人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834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追究多个受托人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932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六、追究多个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追究多个侵权人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7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八、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侵权人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十九、追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机动车事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15条规定:“……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追究所有人、占有人和管理人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41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42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二、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在我国《建筑法》(2019修正)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1),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连带责任追究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整理如下:

《建筑法》规定的5项情形

        一、追究总承包单位、多个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承担合同履行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追究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69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追究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连带责任。《建筑法》第55条规定:“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四、追究施工企业单位或个人转让、出借资质、挂靠行为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追究承包单位与违法分包单位质量损失连带责任。《建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规定的4项情形

        一、借用资质,发包人可以追究借用人和出借人连带责任。《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同时起诉下游各级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三、实际施工人可以同时起诉上游各级承包人,甚至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四、行使代位权。《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工作建议

        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在接受企业委托时,第一要素就是考虑被告是否有偿付能力?是否能把其他有偿付能力的公司/个人一起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目前全国各人民法院基本上都接受,在一个案件中包含两种案由的案件。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中,同时起诉股东连带责任案由,让发包人、承包人和一方股东同时参加庭审。但是,在个别法院立案时,仅接受一个案由的起诉。比如,要求先打完第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的案件,然后再来立案,要求股东对前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现在都加大了执行程序的执法力度。根据执行相关规定,有很多情形,可以由执行法官直接追加其他公司/个人加入执行程序。限于篇幅,本文未涉及执行追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内容。不过,因其非常重要,在此提醒大家继续给予重视。

        在以上31种情形中,工程建设领域争议解决案件常用的主要有两种:一是发包人起诉下游各级承包商,或者实际施工人起诉上游各级承包商直至业主;二是股东连带责任之诉。大家可以一试。

        (成文日期: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