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23修订)对工程建设、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2024年1月22日更新
重大法律风险提示
我国《公司法》进行了大的修订,而非小的修正。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工程、地产圈的朋友抓紧过来看一看,哪些方面影响巨大吧。
提醒一句最重要的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如履职不当,是要承担连带、赔偿法律责任的。注意:公司是有限责任,而董、监、高可能要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哦。(劝告:没事就别当董、监、高啊。)
小贴士:对于三角债严重的今天,如果公司不能付款,那么债权人们可以试着追究欠款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们的个人连带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以挽回损失。
影响一:5年内应当缴足注册资本。那种不实缴一分钱出资,却注册千万元大公司的“小马拉大车”情形,将成为历史笑料。
“第4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影响二:股东连带责任。
“第23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44条第2款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50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88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第192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240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影响三:股东抽逃出资,董事、监事、高管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抽逃出资,是不是工程、地产圈非常常见呢。
“第53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影响四: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履职不当,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公司是有限责任,而董、监、高可能要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哦。
“第22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9条第3款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5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5条第2款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163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88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9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11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26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