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民后刑、民刑并行、刑民交叉法律规定与案例》
2024年8月30日更新
1. 民刑交叉的常见类型
律师在办案的时候,经常会遇到“民刑交叉”或“刑民交叉”的情况。只有综合运用好民商事程序和刑事程序,才能做好争议解决工作。
(1)“拖刀计”类型:一个正常的民商事案件,对方要输,却偏要使出刑事报案的方法,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审理当前民商事案件,去等待刑事案件的未知结果。
(2)“心慈手软”类型:一个民商事案件,我方发现对手的刑事犯罪证据,出于仁慈,不去报刑事案件,但是却客观上纵容对方负隅顽抗,在民商事案件上和我方周旋数年,并致顺利转移资产或破产。
(3)“通过刑事手段帮助快速解决民商事争议”类型:就民商事案件中发现的刑事犯罪问题,威胁报案,迫使对方主动和解民商事案件;或者报案成功,对方在刑事程序中积极退赔受害方经济损失、认罪认罚,以求得谅解和从轻定罪。
总之,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优先进行顺序问题,常对各类争议解决工作带来决定性影响。
2. 个人观点:民刑并行、先民后刑
本律师总结执业经验、教训,有以下观点供批评指正:
(1)民事权利优先于刑事权利。
国家打击犯罪,不应影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就济。凡是可以依法在民事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不因刑事因素而终止审理。
(2)刑事与民事的目的和意图不同,应当可以分别、同时进行。
刑事程序重在打击犯罪。但犯罪分子挥霍财产后,难以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尤其是涉众罪行)。
允许民事程序独立进行,可以保护具有优先权、采取妥当措施的民事权利主体。
3. 律师在帮助企业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要重视对民刑配合方法的研究和使用
本文正在整理、收集近年来国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相关案例。但想要准确理解“民刑交叉”、“刑民交叉”的全貌,并不是一件易事。
期待国家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大法中直接作出“民事权利优先保护”的明确法律规定。
实际上,民商事案件中,经常会发现对方违法犯罪线索。我方如同步启动追究对方刑责努力,将有利于民商事争议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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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要求——侦察机关函告人民法院审查,并由人民法院独立作出决定
- 函告与决定:“第12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 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247号:“可见,公安机关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不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案件原告起诉的充分条件。经本院审查,瑞熠公司就案涉合同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陈塘庄派出所报案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虽然已经立案侦查,但是并没有就所立刑事案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受诉法院也没有在审查中发现本案涉嫌经济犯罪证据而得出本案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结论。本案并不具备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条件。原审仅以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为由,认定本案与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驳回曹一、李玉珍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民刑并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规定:
- “第1条 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 “第2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3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4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 “第5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6条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7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8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三、“民刑并行”——司法工作文件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实施)规定:
“128.【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四、“先刑后民”——2019年11月8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129.【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第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五、“先刑后民”——《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5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单刑非民”——司法解释
经济犯罪:“第11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刚注意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2023.12.5起施行,持“民刑并行”的观点。
重要规定:
(1)减少认定合同无效。第16条: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不认定合同无效。
(2)民刑并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刑事机关(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