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高度可能性” vs 刑事“排除合理怀疑”——不利证据“自认”或“否认”代理与辩护策略》

2024年11月20日更新

证据的“证明力”比例问题
  1. 证据对已方有利,自不必多言。那么对已方不利的证据,在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中又该如何应对是好呢。
  2. 在民事程序中,即使一方否认对已不利的证据,但是,法官会根据“高度可能性”,综合全案案情来做出认定。换句话说,一味只否认,基本没用。传说中还有个51%的说法。大意是,假设某项证据,51%对原告有利,49%对被告有利,那么,民事法官很可能做出对原告有利的裁决。
  3. 而在刑事程序中,完全不采取“高度可能性”原则。当嫌疑人不认罪的前提下,法治国家统一采用的证据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
  4. “排除合理怀疑”,意味着在判决被告有罪之前,法庭必须确信没有任何合理的怀疑可以支持被告的无罪。
请AI帮助举一个“排除合理怀疑”的例子吧
  1. “设想一下,你的一个朋友被指控在某个晚上偷了一家商店的东西。为了证明他的罪行,必须满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2. “证据收集:首先,警方需要收集证据,比如监控视频、目击者证词和其他相关证据。

  3. “监控视频:假设监控视频显示在犯罪时间,有一个与你朋友体型和穿着相似的人在商店里。但是视频质量不佳,无法清晰看到面部。

  4. “目击者证词:目击者说他们看到一个类似你朋友的人在商店附近徘徊,但他们也不确定因为当时天很暗。

  5. “其他证据:警方在你朋友的车里找到了商店的物品。

  6. “尽管有这些证据,但如果你的朋友能提供一个稳固的不在场证明,比如他在犯罪时间有其他地方的可靠目击者证实他的位置,这就可能引入了一个合理的怀疑他不是那晚在商店的人。

  7.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庭认为还存在合理的怀疑可能是别人而不是你的朋友犯的罪,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法庭应该宣判你的朋友无罪。这就是这个标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它要求的证据程度非常高,以确保不会错误地定罪。”

口供要登场了
  1. “口供”是刑事程序中的口头语。准确的法律术语,在《民事诉讼法》中称作“当事人陈述”; 在《刑事诉讼法》中称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2. 大家知道,证据很多情况下是难以获得的。因此,自古以来,法庭都依赖当事人、受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头陈述。
  3. 有意思的是,在民事法庭程序,法官一般不会采信当事人的陈述;而在刑事法庭程序,司法机关往往依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
  4. 本文接下来想探讨的是,在民事法庭或刑事法庭,当“陈述”、“供述或辩解”对已方不利时,有哪些可选择的代理或辩护策略。
  5. 笔者本文最重要的观点和思路,都画在文中的示意图上。

再请AI帮助举一个“高度可能性”的例子
  1. “在民事程序中,高度可能性是一种较低的证明标准,相比于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这种标准通常用于决定案件中的事实是否成立。以下是一个生活中的例子:

  2. “假设有两个邻居,甲和乙。甲指控乙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剪断了他的树枝,导致甲的一些珍贵植物受损。甲将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3. “证据收集:甲提供了他的花园照片,显示植物受损的情况,并且有树枝清晰地从乙的院子延伸到甲的院子。

  4. “目击者证词:甲还带来了另一个邻居的证词,该邻居声称看到乙在剪树枝的那天进出他的花园。

  5. “乙的解释:乙承认他确实剪了树枝,但他声称是因为树枝威胁到了他家的安全。

  6.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根据高度可能性的标准来判断乙的行为是否导致了甲的植物受损。尽管没有直接的视频证据显示乙剪断树枝的行为,但结合目击者的证词和双方的陈述,法官可能会判断乙的行为是“高度可能”导致了甲的损失。

  7. “因此,如果法官认为根据证据,乙剪断树枝导致甲植物受损的可能性很高,那么法官可能会判决乙赔偿甲的损失。这就是民事案件中高度可能性标准的应用,它不需要像刑事案件那样排除合理怀疑,只需要证明某种情况比较可能是真的。”

感谢AI写的两个非常精彩的例子,我想改都没法改

        笔者在此呼吁大家都用AI来帮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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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真的能帮上大忙呢。

两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得登场了——“高度可能性”和“排除合理怀疑”
  1.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108条第1款。
  2.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55条第2款第3项。
民事程序不利“陈述”证据应对策略
  1. 一方面:要用书面文件、材料来举证:因口头陈述的证据证明力,往往小于书面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大家要重视日常书面证据的留存和建档。同时,不要怕对方在民事法庭上说谎话。你只需要等对方谎言被记录在案后,轻松举出相反的书面证据,则可让对方陷入被动书面。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第三人在法庭上作伪证,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 另一方面:要围绕“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证据举证,或要求对方经办人出庭质证。我国《民法典》及其最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均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书证上只有单位签章,而没有经办人签字,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详阅笔者《仅盖章不签名,证据有效吗?——法规及案例检索》一文。
刑事程序不利“陈述”证据应对策略
  1. 大家要避免片面认为所有刑事证据都要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证明标准。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第55条条文写得很清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供述”的前提条件下,才会去适用全案其他证据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2.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或“供述”自认有罪,那么辩护一方将处于不利境地。
  3.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了几种情形,当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不构成犯罪,或出现违背个人意愿认罪认罚的情况,当然人民法院不会仅凭《认罪认罚》文书判被告人有罪。

示意图总结
  1. 请大家再次查看本文总结的《示意图》。
  2. 无论是民事程序,还是刑事程序,自认不利证据,将很大可能导致不利后果。
  3. 好在,某一项单独的证据(含“口供”),都不会单独决定案件的结论。综合全案证据,从“证据链条”上去分析,甚至必要时调查取证,当然是律师在代理或辩护工作中应有方法和策略。
  4. 最后,请大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证据力要求比民事案件高。前文已经提到,再重复一遍——“有意思的是,在民事法庭程序,法官一般不会采信当事人的陈述;而在刑事法庭程序,司法机关往往依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
  5. 任何具体的个案,都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真做好证据梳理和新证据调查取证工作。
  6. 举证!举证!举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当出现的证据对我方不利时,我们唯一必须要做的事情,就是举出反证,推翻掉不利的指控。没有(新的)(针对性的)证据,单凭观点说服是不会有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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