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类案2则:擅自使用后,怎么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
《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 类案参考:(2016)最高法民再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
“二、关于非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费用的问题。
“非凡公司再审主张聚洋公司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其不应当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因而不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本院认为,施工单位依法应对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表明,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前者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后者系基于双方签订的保修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2. 类案参考:(2018)最高法民终9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
“东建公司称,青海景洲公司擅自使用案涉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工程应视为合格,质保金应当全部返还。本院认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系针对在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时,发包人丧失了向承包人主张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或造成损失赔偿的权利,但并不能当然推导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够因此免除质量保修责任,并有权要求全额返还未到期的质保金。”
《民法典》第801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法(2019修正)》第74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