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Home
  2. 诉讼仲裁与争议解决
  3. 《”抵销权”的法律规定及律师实务应对》

《”抵销权”的法律规定及律师实务应对》

(注:本文先经作者检索整理法规,然后归纳出观点,再由AI协助成文,最终由作者编辑定稿)
引言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情况十分常见。为简化交易、提高效率,我国《民法典》确立了抵销权制度。本文将简要分析抵销权的法律规定及实务应用条件,抵销权与优先权之间的关系等,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抵销权的法律依据——《民法典》
   《民法典》第568条明确规定了抵销权的基本适用条件: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此外,《民法典》第569条还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明确了抵销的法律效果: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第56条则规定了抵销的顺序问题:当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时,可参照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处理;当债权不足以抵销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时,可参照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履行顺序(1)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履行顺序(2)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抵销权的限制情形
   《民法典》第568条规定,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7条规定,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8条对诉讼时效与抵销权的关系进行了规定: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但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程序中抵销权的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对执行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作出了特别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的,除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 请求抵销的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2. 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这一规定比民法典对抵销权的行使增加了更严格的限制条件。
破产程序中抵销权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同时规定了三种不得抵销的情形:

1.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第2、3种情形,如果债务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形成的,则例外地允许抵销。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一步细化了破产程序中抵销权行使的程序和效力:

1. 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2.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律师实务要点总结
   1.通知义务至关重要:抵销权的行使必须通知对方,且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在实务中,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

2.注意抵销的范围:抵销不仅包括主债务,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从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3.关注抵销顺序:当债务或债权存在多项时,抵销的顺序应参照民法典第560条和第561条的相关规定。

4.破产情形特别注意:在企业濒临破产时,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特别关注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避免抵销被认定为无效。特别是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债权债务变动,更需谨慎对待。
   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支持与解决方案。

Updated on 2025年4月3日
Was this article helpful?

Related Articles

Leave a Comment